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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23 | 87、广告岂能拿“通缉令”说事 2008/7/19 团结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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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岂能拿“通缉令”说事
 
 
作者:林卫萍 查看: 59 时间:2008/7/19 9:57:01】【
 
    突然接到写有儿子黄明华姓名的“通缉令”,60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晕倒,她老伴的脑溢血病情加重。等缓过来神,他们发现,这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,让儿子推荐周围的有钱人买房,推荐成功就奖励2000元家用电器。15日,黄明华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当地人民法院,要求该公司公开道歉,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。(7月16日《河南商报 》)

    广告做成了“通缉令”,这房地产公司也太“有才”了。 做广告本意是为了推销,广告做得花哨一些,也无可厚非,但不管什么样的广告,都必须遵守法律,都必须尊重公序良俗。可是售楼“通缉令”,既违背了道德,又触犯了法律,等待的必定是吃官司,将受到应有的惩罚。

    做广告拿“通缉令”说事,充分说明了现在广告业存在的乱象。优秀的广告应该是在给人以信息的同时,更给人一种精神上的享受。

    综观不断涌现的“另类广告”,让我们看到如今广告市场上的低俗之风已到了整治的时候,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负起自己的职责,别让不良广告四处蔓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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